在交通事故中,证明误工费用所需要的关键证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误工日期证明。
对于误工期限,应该依据受害者所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相关凭证来予以确认。
在特殊情况下,若受害人为残疾人士且因其伤势需持续进行误工补偿时,误工时间则可计算直至定残日的前一天为止;
其次,收入证明。
如果当事人具有稳定的收入来源,那么就需要由其所在单位提供由于交通事故导致的实际收入损失的证明文件。
而对于那些无固定收入的人员来说,可以参照同行业从业人员的平均收入水平来进行判断和评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