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夫妻在婚姻期间担保行为及其后续还款义务的分配问题,在离婚之后将如何执行,这需要依据实际情况进行深入细致的剖析和评估。
首先,我们要明确的是,若婚内某一方对外部做出了担保行为,但此举未经过另一半的同意或参与,那么这种担保债务便被视为该方的个人债务,离婚之后,理应由作出担保的一方独自承担。
其次,如果担保行为是由夫妻双方共同签署或其中一方在事后来进行追认的,或者是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丈夫或妻子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而产生的债务,这些都被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对于担保人来说,他们有多种方式来履行担保债务:
1.保证人向债权人承诺,债务人如未能履行债务,则按照事先约定由保证人代为履行或承担连带责任;
当保证人完成债务清偿后,有权向债务人追讨其应得的补偿。
2.债务人或第三方可提供一定的财产作为抵押品,以便于债权人在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时,能够依法通过抵押物的折现或变卖所得款项优先获得偿还。
3.当事人一方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向对方支付定金。
若债务人在收到定金后仍未能履行债务,则支付定金的一方将失去索回定金的权利;
反之,若接受定金的一方未能履行债务,则必须双倍返还定金。
4.按照合同约定,一方持有对方的财产,而对方未能按期支付相应款项超过约定期限的,持有方有权留置该财产,并依照法律规定通过留置财产的折现或变卖所得款项优先获得偿还。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