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未经允许以商业为目的进行个人照片的利用。
如果在未经有关人士的明确许可下擅自将个人照片用于商业性质的行为,那么这样无疑构成了对相关人士肖像权的直接侵害。
2.新闻媒体对他人肖像的不适当拍摄或者使用。
当摄影记者在没有关联性且并无任何报道价值的情况下,拍摄公众人物的图片或者影像资料时,就已经侵犯了他人对于自己肖像制作的专属权利;
另外,未经授权地使用公众人物与新闻主题无关的肖像,或者在公众人物私人生活场所进行未经许可的拍摄,以及故意扭曲公众人物形象的照片等行为,均被视为是对公众人物肖像权的严重侵犯。
《民法典》第1019条规定: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