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做出房屋征收决定之前,有责任领导相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对征收范围内未办理过产权登记的建筑物进行详尽深入的调查研究、准确无误的认定以及合理妥善的处理。
对于被认定为合法建筑并且其批准使用期限尚未届满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相应的补偿;
而对于那些被认定为非法建筑或者批准使用期限已经超出的临时建筑,则将不会得到任何形式的补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4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