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我们需要研究调查当事人的行为动机及意图,即仔细观察他们是否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真实想法与企图。
当涉及到合法且常规的集资活动时,即便产生了纠纷,双方也会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保持真诚且善意的态度,彼此间都没有无偿占有对方财物的恶意或者企图;
然而,对于集资诈骗罪的犯罪嫌疑人来说,他们在主观上就已经怀揣着占有他人集资款项或物品的意图,他们与他人签订集资合同并非是为了履行合同义务,而是将此作为一种欺诈手段,因为在签订合同时,他们已经具备了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真实意图。
其次,我们还需深入了解当事人履行集资合同的实际能力以及他们的诚信程度。
通常情况下,合法且常规的集资活动的参与者,他们在客观上拥有完全履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义务的能力,并且在主观上也有积极履行合同的意愿,并为此付出了相应的努力;
但是,对于集资诈骗罪的犯罪嫌疑人来说,他们根本没有履行合同的诚意,也不会为合同的履行做出任何实质性的努力。
《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
【集资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