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承揽合同中,对于违约责任的认定与处理,主要包括:
支付赔偿金、进行修补改造、重新制作、降低应付价款等方式。
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之相关条款,当承揽方在承揽过程中发现定作方提供的图纸或技术要求存在不合理之处时,应立即向定作方发出书面通告。
另外,如由于定作方未能及时回复等原因而导致承揽方遭受损失,定作方应对此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同时,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七十七条的规定,若定作方在承揽过程中擅自改变承揽工作的具体要求,从而给承揽方带来损失,则定作方也需对此负责并予以赔偿。
此外,根据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一条的规定,如果承揽方所交付的工作成果未能达到约定的质量标准,那么定作方有权根据实际情况,选择要求承揽方承担修理、重做、降低应付价款、赔偿损失等多种形式的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一条
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合理选择请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