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规定,以邮件形式达成的合同具有合法效力。
在法律意义上,合同可以采用多种形式进行缔结,如书面形式、口头形式以及其它形式。
其中,书面形式主要包括合同书、信函以及数据电文等在内的各种文件资料。
而所谓的“数据电文”则涵盖了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诸多形式。
据此,通过邮件形式签署的协议与合同同样具有有效性。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