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格完成行政处罚的听证流程一般需要十二个工作日左右,其中当事人申请举行听证会的期限为在行政机关明确告知其享有听证权利之后的五个自然日内;
行政机关通知当事人以及相关人员参加听证会的时间与地点的期限则应在正式举办听证会之前的七个自然日内进行。
至于具体的听证会结束日期,则需依据案件的复杂性、争议焦点等诸多因素综合考虑后加以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四条听证应当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五日内提出;
(二)行政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听证的时间、地点;
(七)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八)听证应当制作笔录。
笔录应当交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核对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由听证主持人在笔录中注明。
第六十五条听证结束后,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作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