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的明确规定,当合同关系中任一方主体依照法定程序提出解除合同的要求时,其应该向另一方发出书面通知。
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之刻起,原有的合同即告解除,除非通知书中明确声明若债务人在一定期间内仍然未能履行债务的,合同将在通知中所述期限届满后自动终止。
在此种情况下,如果另一方对于解除合同持有异议,那么双方中的任意一方都有权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申请,请求确认解除行为的法律效力。
然而,如果当事人一方并未事先通知对方,而是径直采取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方式来主张解除合同,那么在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了这一主张之后,合同将从起诉状副本或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到对方之日起正式解除。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
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
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
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
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