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我国《民法典》之规定,对于无效的原合同进行补充与订立合同时,其有效性需同时满足特定且严格的法定有效条件。
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作为补充契约之当事人须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之人;
其次,补充契约各方的意思表示真实、无瑕疵且无欺诈;
此外,补充契约所约定或涉及之事项亦不可违反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及社会公共秩序、良好道德规范;
另外,符合其他法定之有效条件也被视为必要条件。《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