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上是可行的。
在实际的家庭法律生活中,当事人如果遗失了其中一份结婚证书,那么婚姻登记机构完全有权利以另一方所持有的合法结婚证书为准,为其办理离婚手续。
同样地,若两名当事人不幸同时失去了各自的结婚证书,这时,婚姻登记机关也有权依据如结婚登记档案、或者当事人能够提供有效的结婚登记记录证明之类的权威文件,为他们处理离婚事宜。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