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若在婚姻存续期内将房产转让予配偶,且双方签署了明确的赠与以及其它归属权共享的协议,并明确规定该房产专属于妻子所有,那么此建筑物应视为妻子的个人财产。
然而,如若未有相关协议的签订,即便已完成房产的转让手续移交给妻子,由于这仍旧发生于婚姻存续期间,因此,此房产仍应该被看作是夫妇俩的共有的资产。
2、共同财产,即是法律所认可并确认的,男女双方在婚姻生活中共同所积累的各类资产。
这些资产既包括物质性的,也包括资金层面的,甚至还可能涉及到抽象性的权益。
在分割财产的时候,需要依据国家规定并使用统一的度量衡进行评价和分配。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财产被认可是夫妇的共同财产,应由夫妇共同所有,所以双方对共同财产,都享有同等的支配权力。
法律设立夫妻的财产制度,用来调节和规范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对于保护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和财产利益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同时也能够维系夫妇间和谐稳定的家庭关系,并确保夫妻与他人有着顺畅、安全的交易往来。
夫妻对于共有财产,都享有平等的处理权。
这是有关夫妇如何共同对共同财产行使所有权的规定。
男女双方在婚姻期间分享的财产属于共同共有属性而非按份共有,因此,夫妇应对所有的共同财产,无论其经济收入高低,都应该无差别地享有同等的权利,同样也承担同等的义务。《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