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在离婚过程中,对于房产的分配问题,需要依据实际情况来决定。
倘若该房产为结婚前,由单一方独立出资建设或出资购得,那么就被视为个人婚前财产,其归属也理应归属于产权持有人;
反之,若该住宅为婚后共同建设完成或在产权证上双发共同署名,即可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此时,人民法院将依据具体的财务情况,遵循爱护未成年人,保护女方及无过失一方合法权益的原则作出裁决;
针对婚前购房,婚后共同承担贷款还款责任,则需由产权登记方给予对应的补偿给对方。《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