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土地纠纷问题的详细处理流程如下:
首先,相关当事人可以前往所在地的乡镇政府或者是土地管理办公室进行反映,寻求解决之道;
其次,若乡镇政府未能妥善处理此事,当事人有权直接向上一级的县级政府提出申诉,而县级政府则会负责受理并对涉及的宅基地土地纠纷进行初步调解,若调解无果,则将依法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
最后,如果当事人对于处理决定持有异议,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的三十个自然日内,直接向当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