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通常情况下,债务担保的保证期限为六个月。
但是,如果保证人和债权人在签署合同时并未约定具体的保证期限,那么此时的保证期限应当从债务履行期满之后的第六个自然月开始计算。
2.若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于主债务的履行期限未能达成共识或约定模糊不明,此时保证人的保证期间应从债权人向债务人提出履行债务请求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进行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