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担保协议中的具体条款设定担保合同的期限;
若并未明确约定担保期限,则自主要债务履行期限结束次日起算,计算期间不得超过六个月。
倘若在担保协议中对保证期间的设定时间较早于或与主要债务履行期限同时结束,此种情况将被视为未就担保期限进行约定,那么担保期限应对应同一时间往后推移至主要债务履行期限结束当日开始起算,最长累计时间也不得超过六个月。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