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机动车达到法定使用寿命之后,有责任且必须将车辆交由合法报废机动车再生回收企业妥善处理。
该企业应按照相关法规流程,完成机动车的注册登记、拆卸分解及销毁等多项操作,同时将已被淘汰的机动车注册登记证书、车牌号码以及行驶证件移交至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注销处理。
《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第四条
已注册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强制报废,其所有人应当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并将报废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
(一)达到本规定第五条
规定使用年限的;
(二)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三)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仍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四)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