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经履行完毕的赠与协议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撤销条件下,仍然具有被撤销的可能性。
这些法定的撤销理由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如果受赠人对赠与人负有抚养义务却未能履行;
其次,如果受赠人严重侵犯了赠与人或其近亲的合法权益;
最后,如果受赠人没有按照赠与协议中的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
根据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的相关规定,当受赠人出现以下几种情况之一时,赠与人有权撤销赠与:
(一)严重损害赠与人或其近亲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负有抚养义务但未能履行;
(三)未能履行赠与协议中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应自知晓或应当知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