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原有的抚养协议中已约定无需向子女提供抚养费,然而,在离婚之后,仍有权对孩子的抚养费用进行变更。
抚养费用的变更主要涵盖了以下三方面:
提高金额、降低金额以及免收金额。
当子女在特定情况下需要更多的抚养费用时,他们有权要求父母增加抚养费,例如,由于物价上涨导致原定抚养金额无法满足其基本生活需求;
或者子女升入更高年级,实际所需的抚养费用超出原定金额;
此外,如果子女患有严重疾病,抚养一方可能无法承担全部的医疗费用;
或者,如果有给付义务的一方的经济收入明显增加,但子女与其生活水平之间存在巨大差距,在这些情况下,子女同样有权要求增加抚养费。
相反地,如果有给付义务的父亲或母亲在特定情况下,如长期患病或失去工作能力,经济状况极为困难,无力按照原定金额支付抚养费,而另一方却能够承担子女的大部分抚养费用,那么这一方就有权申请减少抚养费的支付。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