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开展房屋拆迁工作之前,必须确保相关的拆迁文件齐备无缺。
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建设项目的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周密细致的拆迁计划以及详尽可行的拆迁方案,同时还需获得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开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存款证明等必备材料。
(2)房屋拆迁过程中,必须持有由政府颁发的《拆迁许可证》,并且在拆迁区域内进行公示公告(即所谓的“拆迁公告”)。
(3)在房屋拆迁过程中,拆迁方通常会委托专业的评估机构对被拆迁房屋进行价值评估。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
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