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对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持有疑义者,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自收到初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报告之日起计算起,在十五天内,以书面形式向先前负责受理该医疗事故争议案件处理申请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交重新鉴定的请求,或者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协商委托省级、自治区级以及直辖市级的医学会负责组织进行再次鉴定工作。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四十条
任何一方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受理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或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医学会组织再次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