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婚姻解除之后,若其中一方承担了未成年子女的监护职责,则需负担该子女所需的基本生活费用以及必要的教育支出的部分乃至全部。
这笔费用的数额以及支付期限的长短,需由双方共同商议并达成共识;
如若协商未能取得成功,便须交由司法机关进行裁断裁判。
2.关于未成年子女生活费及教育费的相关协议或者判决,并不妨碍子女在特定情形下向父母任意一方提出超出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需求。
3.《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明确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应当根据子女的实际需求、父母双方的经济承受能力以及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来综合决定。
对于拥有稳定收入的家庭而言,抚育费的支付标准通常可以按照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进行计算。
而对于同时负担两名以上子女抚育费的家庭而言,其支付比例可以适当地予以提升,但一般不应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至于那些没有固定收入的家庭,抚育费的数额则可以参考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按照上述比例进行计算。
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上述比例亦可相应地提高或降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