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卡确实具备异地使用的功能,然而在此过程中必须遵循严格的程序步骤。
经常在异地从事公务活动或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之后迁居至其他城市继续生活工作的人群,他们对医保卡的需求尤为迫切。
这类人士在需要在异地使用医保卡时,务必首先向医保中心进行详尽的登记备案。
若持卡人未能按照规定完成此项操作,则其所持有的异地医保卡将无法在当地正常使用。
《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