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与其地位相当的地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权做出吊销驾照之行政处罚。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对于涉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者处以罚款或暂扣驾驶证处罚的,应由该违法行为发生所在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相当于同等地位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裁决;
若需对违法行为者实行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则应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相当于同等地位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裁定。
关于吊销驾照的具体情况包括:
1、在一年内,有下列两项规定的行为,即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以及被饮酒驾驶机动车处罚两次以上;
2、将机动车交给未获得机动车驾驶证或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员驾驶;
3、机动车行驶速度超过规定时速50%;
4、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路行驶;
5、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导致重大交通事故并构成犯罪;
6、在重大交通事故发生后逃逸;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
7、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应在十五天内前往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
如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接受处理,将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九条
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人处以罚款或者暂扣驾驶证处罚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决定;对处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决定。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非本辖区机动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没有当场处罚的,可以由机动车登记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