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有在校学生在奔跑过程中发生碰撞导致另一方受伤害情况出现时,对于造成伤者的儿童的法定监护人须承担起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另外,如果该校未能完全发挥其在教学和管理方面的职责,也将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然而,若学校能够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已尽到教育及管理之责,则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徐州律师服务动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