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明文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有期徒刑、无期徒刑以及拘役等刑罚的罪犯,在服刑期间,若能严格遵守监规纪律,积极接受教育改造,确实展现出悔过自新之意,或有立功表现者,可获得相应的减刑待遇。
然而,对于那些具有以下重大立功行为之一的罪犯,则应给予更为宽大的减刑处理:
(1)成功阻止他人实施重大犯罪活动;
(2)向司法机关揭发监狱内外的重大犯罪活动,且经过查证属实;
(3)在科技领域有重大发明创造或技术革新成果;
(4)在日常生活中,能够舍己为人,救助他人生命安全;
(5)在抵御自然灾害或排除重大事故过程中,表现出色;
(6)为国家和社会做出了其他重大贡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