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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公积金贷款条件包含什么

鞠* 江苏-徐州 房产纠纷咨询 2023.05.23 06:57:33 389人阅读

合肥公积金贷款条件包含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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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住房公积金贷款目前支持购买新建商品房住房贷款、购买二手房住房贷款和个人住房商贷转公贷,那么,合肥公积金贷款条件是什么下面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贷款条件,帮助市民更好的进行贷款办理。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借款人及其所在单位申贷前已连续按期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
3.借款人必须是购房合同(协议)约定的主要产权人;所购住房为合肥地区范围内的商品房(其开发商必须是与管理中心及委托银行有按揭业务签约协议的)、经济适用住房、单位集资建房、现住公房及产权清晰且无房产争议的二手房;
4.具有合肥市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5.具有合法的购买住房合同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
6.提供管理中心和受托银行认可的担保方式进行担保;
7.购买新建普通商品房首付比例应不低于房价的30%;购买房龄10年以内的二手房,首付比例不低于房价的30%,购买房龄10年以上20年以内的二手房,首付比例不低于房价的60%;
8.具有稳定的职业和经济收入,信用良好,有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借款人月均还款额不得超过其家庭收入的50%。

2023-05-23 06:58:33 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户口迁出所在的市、县或者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
(二)、
(三)、
(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您好,关于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条件包含哪些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租房房该如何提取公积金:请准好以下材料,去当地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取
由于涉及内容规定太多,且各地社保政策略有差异,导致很多人一直以来都不太清楚公积金的如何提取,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如果职工不买房,满足下列情形任意一条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也就是说我们如果要提取公积金,首先要满足下面的其中任意一条才可以提取:
1、离休、退休的;
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3、出境定居;
4、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5、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6、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口迁出本市的;
7、非本市户籍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不在本市就业且离开本市的;
8、职工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9、职工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造成生活严重困难的。
(一) 通过市场租赁方式租赁自住住房的无房职工;
(二) 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职工;
(三) 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职工;
(四) 享受廉租住房租金补贴的职工;
(五) 享受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到市场租赁住房的职工。
1、租房交房租:
没有买房且连续缴齐三个月公积金,就可以用公积金交房租啦,每12个月可提取一次。
先去房管局,开个自己没有房产的证明,然后拿着证明和租房合同、身份证,到公积金中心办手续即可。
不过这里要提醒一下大家,尽管租房提取公积金,不会对公积金买房贷款申请带来影响,但是会对贷款额度带来一定影响。
2、买房公积金贷款: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申请支付令的条件包含有哪些
1、 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或有价证券。
2、 请求给付的金钱或有价证券已到期且数额确定,并写明了请求所根据的事实和证据。
3、 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
4、 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
注意事项
1、 债权人提出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通知其是否受理。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人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申请,该裁定不得上诉。
2、 基层人民受理债权人依法申请支付令的案件,不受争议金额的限制。
3、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债务人在法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无须审查异议是否有理由,应当直接裁定终结督促程序。债务人对债务本身没有异议的,只是提出缺乏清偿能力的,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债务人的口头异议无效。
4、 债务人在收到支付令后,不在法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而向其他人民的,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
5、 督促程序终结后,债权人的,由有管辖权的人民受理。
在现实生活中,许多债权人在讨债不成时,只知道,而不知道讨债还有一条捷径,即运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督促程序,申请支付令。
督促程序,是指债权人向提出申请,请求债务人给付以金钱或有价证券为内容的债务,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依法发出支付令,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一种特殊程序。债务人收到支付令后,如果在一定期限内既不主动履行债务又不提出异议,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即与生效的判决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债权人可以据此向申请强制执行。
与诉讼相比,运用督促程序申请支付令有以下优点:
(1)及时方便,催偿债务快,债务人收到支付令后的15日内不提出异议,支付令即发生法律能力。
(2)程序上具有简易性,无须传唤债务人,无须开庭审理,也不需要双方当事人进行辩论,人民收到债权人的书面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即可签发支付令。这对当事人来说,无疑既省时又省力。
虽然申请支付令具有可以尽快实现债权等优点,但必须符合法定的条件,否则不予受理。申请支付令应具备的条件包括:
(1)请求给付的必须是金钱或者汇票、本票、支票以及股票、债券、国库券、可转让的银行存款单等有价证券。
(2)请求给付的金钱或有价证券,必须是已经到期的或者过期的,且数额必须是确定的。
(3)债务人负有给付义务,且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没有其他债务纠纷。
(4)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
(5)必须向债务人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提出申请。
(6)必须提出书面申请,并写明以下内容:双方的基本情况;请求给付的数量及所依据的事实、证据,其别是应提出能证明所请求债权存在的债权文书;申请的目的,即要表明请求依督促程序发出支付令的意愿。
(7)所请求的债权未超过法律保护的二年诉讼时效期间。
经审查债权人的支付令申请符合上述条件的,即予以受理。在受理以后,经进一步审查认为债权债务关系明显合法的,就应在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债务人即被申请人收到支付令后,在15日内不提出书面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债权人即申请人就可向申请强制执行。签发支付令后,如果找不到被申请人或被申请人在15日内提出书面异议,那么支付令即自行失效,督促程序终结。但是,支付令失效后,并不妨碍债权人行使诉讼权利,债权人可以通过向从而引起审判程序,以期实现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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