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受害者因交通事故导致骨折的情况,其相应的赔偿标准如下:
首先是医疗费用方面,应依据医疗机构所开具的医药费用收据、住院费用收据以及其他相关的收款凭证,并结合患者的病历记录与诊断证明等确凿证据来确定具体数额;
其次是误工费用方面,需根据受害者的实际误工时长及收入状况进行综合评估;
最后是护理费用方面,则需要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护理人数以及护理期限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