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协商解决:
依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之规定,土地纠纷可由当事人双方自行协商以寻求妥善解决。
协商过程中应秉持以下重要原则:
(1)自愿性原则,即双方均需自愿参与商议,并最终达成一致共识;
任何一方,不论是单位还是个人,皆不得强行将自身意志施加于另一方,同时,任何单位或个人亦不得进行非法干涉。
(2)合法性原则,即双方当事人所达成的协议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
此种方法主要适用于因土地权属不明晰、范围不确定、地界无明显标识等原因引发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纠纷。
经双方协商后,应签署权属地界协议书,并提交至当地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进行审查备案。
2.行政调解:
若当事人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则应向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解申请。
在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解的过程中,应始终坚持平等自愿的原则。
具体而言,调解过程中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查清事实真相,明确责任归属;
(2)依据法律法规及政策,耐心细致地开展说服教育工作,阐明其中的利弊得失;
(3)在遵循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保持原则性与灵活性的有机结合;
(4)积极争取各相关部门的协同合作与大力支持。
3.人民政府处理:
即我们通常所说的行政处理措施。
4.诉讼程序:
诉讼权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当任何单位或个人的土地利用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时,皆有权请求国家运用法律手段予以充分保障。
采取诉讼措施解决土地纠纷时,可采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以及刑事诉讼这三种形式。
总的来说,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土地纠纷的处理方式一般包括当事人自行调解、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参与调解、人民政府行政干预以及当事人行使诉讼权以借助国家法律维护个人利益等多种途径。
在此过程中,务必避免采用任何违法手段解决土地纠纷。
《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