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法律体系对农村土地承包期限有着明确的规定,无论是在第一轮承包期间还是在第二轮承包周期内,只要未能满足国家相关政策和法令所规定的30年承包期,那么每一次都需要将承包期延长至30年。
这个承包期的延长集以第一轮或者第二轮承包期限作为基础进行,而并非我们通常所理解的那样,当现有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到期之后,再重新拟定新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或者实行另行发包。
当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宣告结束之际,村集体有责任重新进行发包,并且与承包方签署新的承包合同。
在重新发包的过程中,村集体需要制定详细的分配方案,然后提交给村民大会进行深入的讨论和决策。
在原则上,分配方案应该以发包当时具备本集体成员资格的人员为限,以实现公平合理的分配。
《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二条
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
前款规定的承包期限届满,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的法律规定继续承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