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涵盖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的房屋拆迁补偿款、安置补偿费,土地上附着物所产生的青苗费用,以及不经意间给拆迁工作带来的相关损失补偿及奖金等环节;
2.各地区在实际执行征地补偿政策时,还需充分结合具体的经济状况及相关影响因素综合予以裁定;
3.负责拆建工作的单位,依据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标准,向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支付各类必要的补偿款项。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