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俩在缔结婚姻之后共同购得的房产若仅记载了其中一人的姓名,在面临离婚事宜时,亦应作为双方的共同财产予以处理。
在此情况下,如有一方获得住房的所有权,则应对另一方按照当时的市场价格给予适当的补偿。
倘若决定出售这处房产,所得的收益也应在双方平等的基础上进行分割。
同时,双方还可通过相互竞价来争取房产所有权,并以市场价格向另一方支付相应的补偿金。
此外,若婚后双方的父母共同出资购买房产,且产权登记在某一方子女的名下,那么此不动产便可视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比例进行按份共有的财产,对于各自所占有的份额,可依法进行分割。
通常而言,以下几种情形下的房产将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1.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使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产;
2.夫妻一方从继承或者接受赠与而来的房产,但需排除那些已明确表示仅归属于一方所有的特殊情况;
3.尽管是在婚前购买的房产,但房产证上却载明了夫妻双方的姓名;
4.夫妻一方的个人房产,但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将之确认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房产;
5.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的父母为他们购买的房产,但同样需排除父母双方明确表示仅归一方所有的特殊情况。
所谓“共同财产”,即是指法律所认可的,夫妻在共同生活期间所拥有的各类财产。
这些财产既包括双方都有权使用的物质财富、资金资源,也涵盖了无形的精神财富。
在进行财产分配时,应依据国家相关法规,采用统一的衡量标准进行评估与分配。
一般来说,共同财产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活动所带来的收益;
(3)知识产权所产生的收益;
(4)因继承或赠与而得到的财产,但需排除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明确规定仅归属于夫或妻一方的部分;
(5)其他共同所有的财产。
最后,夫妻或即将步入婚姻殿堂的当事人,若欲使其财产约定产生法律效力,必须满足一般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所需的有效条件。
首先,当事人双方须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其次,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应当真实;
再次,当事人亲自实施的行为不应适用代理;
最后,不得违反法律及社会公共利益。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