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相关行政诉讼案件审理期间,涉案房屋将得到妥善保护,绝无可能遭到强行拆除了结。
根据我国现行有效的《行政强制法》之明确规定,若某项建筑物属于非法构筑物且当事人未能于法定时限内向相应行政部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同时亦未自行采取拆除措施的话,那么该行政机关有权依法实施强制拆除行动。
换言之,在当事人向行政复议机构或法院提交申请并等待处理结果的过程中,行政机关不得擅自对其进行强制拆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
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