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数罪并罚的详细法律规定如下所示:
在案件宣判宣告之前,如果有个人犯下了数项罪行,除了被判处死刑以及无期徒刑之外,应依据总和刑期之下,数刑之中最高刑期之上,参照实际情况斟酌决定执行的刑期。
然而,无论是管制还是拘役,其最长期限均不得超出三年;
而针对有期徒刑而言,若其总和刑期未满三十五年,则最高刑期上限不得越过二十年这条红线。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