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象资格。
按照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所规定的内容,只要那些被判处在有期徒刑期内的罪犯,或者是被判处了无期徒刑的罪犯,都有资格申请假释。
(二)实质标准。
符合以下条件者方能成为假释的实质候选人:
1.犯罪分子必须严格遵守监狱和司法机关对其进行的监控;
2.能够积极主动地接受法律法规和道德规范方面的教育与改造;
3.确有深刻的悔过之意,并且在假释之后不会再次对社会造成危害。
(三)时间要求。
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来说,只有在服满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以上时,才有可能获得假释的机会;
而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而言,则需要在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的时间之后,才能考虑是否给予假释。
(四)限制条款。
对于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将被排除在假释的范围之外。
《刑法》第八十一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
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