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地产交易中,若开发商声称未支付燃气初装费便拒绝交付房产给购买者,这种做法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根据有关法规,燃气管道被视为房屋的附加设备,其安装责任理应由开发方承担,而购房者所支付的购房款项也应当涵盖了包括房屋及其附属设备在内的所有相关费用。
因此,开发商向购买者额外收取燃气初装费的行为是缺乏法律依据和合理性的。
《民法典》第603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标的物。约定交付期间的,出卖人可以在该交付期间内的任何时间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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