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第四十二条的明文规定,录音制作者若需要使用他人的作品进行录制工作,务必事先得到相应的著作权人的授权,并且还需向其支付一定的报酬。
然而,如果是对已被他人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进行使用的话,则无需经过著作权人的许可,但是仍然需要支付合理的报酬给著作权人。
此外,当录音录像制作者在使用演绎作品时,不仅需要向原作品的著作权人支付报酬,同时也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著作权法》第四十二条
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他人作品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