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基于夫妻互相同意、自愿离婚的情况下,双方必须签署书面形式的离婚协议书,并且应亲自行使职责,前往当地婚姻登记管理部门进行正式的离婚申请程序。
从婚姻登记管理部门受理申请之日开始计算,若在此之后的第30个自然日内,任何一方向婚姻登记管理部门提出撤销离婚登记申请的请求,则该项申请将会被视为有效。
同样地,若在这30天内,双方都没有再次提出申请或者未有任何行动表明其有意愿去领取离婚证书,那么此种情况便可视为双方均已经撤销了离婚登记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