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对于已经分居多年的夫妇而言,他们有权自主选择通过协议或诉讼途径解除婚姻关系。
2.在协议离婚方面,双方当事人可事先就相关事宜达成共识并签署书面协议;
如若未能自行达成一致意见,亦可申请由特定机构介入,对其婚姻状况进行调解乃至向当地人民法院提交诉讼请求。
3.进入到人民法院的审判程序后,对于任何一方提出的离婚诉求,均应首先进行调解工作;
若经调解发现双方感情确实已经破裂且无法挽回,则应依法判决准许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
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