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违约方愿意与另一方进行友好磋商并达成协议以解除合同关系时,原有的合同解除权或将丧失其合法性。
根据我国于2021年开始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的具体规定,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充分协商一致来解除已经存在的合同关系。
此外,当事人还可自行设立一些特定的解除合同的条件和原因,以便在这些条件和原因出现时,解除权人能够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行使解除合同的权利。
而在《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中,也对合同解除的情况作出了详细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况:
首先是由于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执行,其次是在合同履行期限即将到期之前,一方当事人明确表达出不再履行主要债务的意愿,或者通过自身的行为表现出这一意图,再次是一方当事人长期拖延履行主要债务,经过催告之后,在合理期限内仍然未能履行,最后是一方当事人长期拖欠债务或者存在其他严重违约行为,使得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况。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