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法典》相关章节中,明确规定了行纪合同中的受托方(即行纪人)在某些情况下可行使留置权,除非双方当事人另行达成协议或约定。
当行纪人圆满地履行或者大部分履行委托事务时,委托人必须按照约定向其支付相应的报酬。
然而,若委托人未能按时支付报酬,则行纪人有权对委托物品实施留置权,但需注意的是,这仅限于双方当事人未就此事项作出其他特别约定的情形。
《民法典》第九百五十一条
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第九百五十二条
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由行纪人负担,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九百五十三条
行纪人占有委托物的,应当妥善保管委托物。
第九百五十九条
行纪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相应的报酬。委托人逾期不支付报酬的,行纪人对委托物享有留置权,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