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被告人未能按期缴纳所判决的罚款,则可能被登记为失信被执行人,进而导致在未来无法申请信用卡。
此外,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于那些具有实际履行能力却故意拒绝履行已生效的法律文件中所定义的责任,并且符合以下任何一种情况者,应被人民法院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并受到相应的信用惩戒。
这些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六个方面:
1、通过伪造证据、暴力手段、威胁等方式来阻碍或抗拒执行;
2、通过虚构诉讼事件、虚假仲裁或隐藏、转移财产等手段逃避执行;
3、违反了财产报告制度;
4、违反了限制高消费令;
5、被执行人没有正当理由而拒绝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6、其他具有履行能力却故意拒绝履行已生效的法律文件中所定义的责任的情况。
针对失信被执行人,可采取以下措施:
首先,禁止他们进行某些高消费活动,例如禁止乘坐飞机、列车软卧;
其次,实施其他信用惩戒,如限制他们在金融机构贷款或办理信用卡;
最后,如果失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则不得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职务。
《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