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到拆迁方面的事宜时,通常情况下,相关部门会在拆迁完成后的90个自然日内颁发房产证,这主要是基于拆迁安置协议中所规定的登记期限来决定的。
假如拆迁房屋还未正式竣工,那么房产证应该自房屋正式交付并投入使用之日开始,经过90天之内进行处理。
此外,还需要支付一笔房屋补偿费用(也称为房屋重置费),其主要作用在于弥补因拆迁而给被拆迁房屋所有者带来的损失,这部分费用将按照被拆迁房屋的结构以及折旧程度进行划分档次,然后再以每平米的单价进行计算。
另外,还有一种叫做周转补偿费的费用,它主要用于补偿那些因为拆迁而不得不暂时居住在临时住所或者自行寻找临时住处的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不便之处,这部分费用将根据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数量,每个月给予相应的补贴。
最后,还有一种叫做奖励性补偿费的费用,它主要用于激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配合房屋拆迁工作,或者主动放弃某些权益,例如自愿迁移至郊区,或者不要求拆迁单位提供安置住房等。
关于房屋拆迁补偿费的各项标准,则需要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以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来进行最终确定。
其中,由宅基地区位补偿价与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共同构成的计算公式如下:
房屋拆迁补偿价=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宅基地面积+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