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法律法规,对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依法征收时,必须按规定的时间与标准向土地所有权人支付充分的土地补偿款、安置补助金及相关的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提供足够的社会保险费用,以确保被征用土地的农民在生活上得到保障,并维护其应有的合法权益。
对于征收组织或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也应依法给予合理的征收补偿,以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而在征收个人住宅的情况下,更要保证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不受影响。
《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