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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父母的拆迁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男方父母的拆迁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夫妻间的共同财产关系以婚姻关系的存在为基础,婚姻关系解除时,要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新婚姻法第39条规定了离婚财产分割的原则,即:"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在农村,"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2024-05-09 13:20:03 已帮助917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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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父母的拆迁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在涉及父母拆迁房的问题上,我们应该明晰一点,即这并不属于夫妻的共通财产。
具体来说,父母的拆迁房实际上就等同于父母原本拥有的财产,因此,与此相关的安置补偿自然而然也是父母的个人财产。
当然,这种观点仅限于父母的财产是由拆迁获得的房屋而产生,若是拆迁补偿的计算方法将家庭成员的数量纳入考量,那么夫妻双方对于拆迁房也会享受到一定的权益。
然而,父母拆迁的房屋性质较为复杂,需要根据不同的情况进行分析:
首先,当被拆迁人仅仅只有父母,而他们的子女及其配偶并不是被拆迁人或是被安置人时,由于被拆迁的房屋源自于父母,因此,在计算拆迁补偿利益时,并没有考虑到子女或其配偶的权益。
在此种情况下,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
(1)若拆迁所得房屋登记在父母名下,那么该房屋便属于父母的财产,与子女或其配偶无关;
(2)若拆迁所得房屋在子女结婚前已登记在子女名下,那么该房屋便是子女的个人婚前财产,与其配偶无关;
(3)若拆迁所得房屋在子女结婚后登记在子女名下,并且父母与子女之间存在明确的单独赠与约定,那么该房屋便属于子女的个人财产,与其配偶无关;
(4)若拆迁所得房屋在子女结婚后登记在子女名下,但父母与子女之间并无单独赠与约定,那么该房屋有可能被认定为子女及其配偶的共同财产
其次,当被拆迁人包括了父母以及他们的子女及其配偶时,由于在计算拆迁补偿利益时,已经考虑到了子女或其配偶的权益,因此,无论是登记在何人名下的拆迁后所得房屋,都属于家庭的共有财产,无法在离婚案件中单独处理。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要明确是否存在相应的房屋权益,就必须提起诉讼,通过分家析产纠纷的方式,结合拆迁补偿政策、拆迁协议等因素进行确认。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获得的以下财产,通常被视为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2)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了孳息和自然增值之外,应当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3)知识产权的收益,这里的收益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明确规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
(5)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6)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7)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8)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五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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