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村地区的拆迁补偿,我们提供以下三种方式供您选择:
首先是货币补偿,它是基于不同的法律依据,由专业的估价机构运用科学的估值手段,对被拆迁房屋进行准确的评估,从而得出具有说服力且可以依循的多元价值组成的补偿金数额;
其次是产权置换,又称为产权调换,根据评估方法的差异性,大致分为两种施行方式。
其中,价值标准产权置换的含义是遵照法定程序,通过对被拆迁人的房屋产权价值进行精确的评估分析,然后使用新建房屋的产权来实现价值的等价置换;
而面积标准产权置换则是以房屋的建筑面积作为基础,在应安置面积范围内,无需计算差价即可进行异地产权房屋的调换。
最后,我们还提供货币补偿与产权置换相结合的方式。
然而,由于我国城市化进程以及其他众多客观因素的影响,导致房地产市场价格和土地价格虚高不下,由此产生了许多无法仅靠货币补偿或产权置换就能妥善解决的问题。
因此,我们推出了这种将货币补偿和产权置换有机结合的补偿方式。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