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的相关法律法规,个体独资企业的债务责任应由其投资方全权承担。
在这种情况下,投资方必须以其个人资产来为企业所负之债务提供充分保障,即便是当企业进行了清算之后,原始的投资方仍然应对这家企业经营期间所遗留下来的债务负责。
具体来讲,第28条明确指出,在个人独资企业解散之后,原投资方对于企业在存续期间所产生的债务,仍然有义务进行偿还,但是如果债权人在五年之内并没有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要求的话,那么这项责任将会自动消除。
而第31条则进一步规定,如果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无法完全清偿债务,那么投资方就应该用自己的其他个人财产来进行补足。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十八条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第三十一条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