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明确规定,行为人和相对人若通过虚假的意思表示来进行民事法律行为的实施,那么此等法律行为则被视为无效。
同时,对于那些通过虚假的意思表示来掩盖其真实意图的民事法律行为,其效力的判定应当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逐项审查和衡量。
在第一百五十三条中,我们可以看到,如果某一民事法律行为违反了法律或者行政法规中的强制性规定,那么它将被认定为无效。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并非所有的强制性规定都会导致相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此外,任何违背社会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民事法律行为也会被视为无效。
最后,根据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当行为人和相对人之间存在着恶意串通的情况,并且这种行为对他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害时,那么此等民事法律行为同样会被认定为无效。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