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所谓民间借贷,主要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他们彼此之间以及他们与其他主体之间进行的资金融通活动。
这一定义在借贷主体的适用范围方面,与金融机构的借贷业务进行了明确的区分。
此外,该司法解释还对民间借贷案件的受理和管辖权问题做出了详细规定,其中包括起诉的基本条件、如何确定民间借贷合同的履行地点以及保证人在诉讼中的法律地位等重要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