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同一财产上同时存在物权及债权时,无论这两种权利何者先发生或后发生,皆应遵守物权优先于债权的原则执行。
另一方面,我们必须明确,债权具有相对性特征,仅能针对债务人为保障其权益而设立。
因在债务关系之外,所涉及到的第三方则无法被传唤以承担任何相关责任,故此债权人无權向他们提出任何权利主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七条
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